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等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损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保卫部(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校医院、各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任主任,成员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负责、辅导员、大学生心理协会、心灵使者中的学生骨干组成。
三、预警与危机干预对象
心理疾病干预对象是心理素质教育过程中发现或心理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有危机倾向的学生。
四、早期预警
1.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大学生心理指导中心组织学院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辅导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2.建立心理健康汇报制度。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班级心灵使者、班主任、学院心理辅导员、学院副书记、心理指导中心、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层层汇报制度,并按时填写《济南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情况报告单》,认真分析,及时干预。
3.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大学生心理指导中心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状况、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档案》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普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学院。
五、危机干预
对已经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档案》的学生名单,学校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1.建立监护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校正常学习者,学院应成立以辅导员、学生干部为负责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学院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院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专家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学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院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学院应立即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2.建立阻控体系。对于学校可以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物或情景等刺激物,学院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学生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大学生心理指导中心及学生所在学院。
3.建立救助体系。大学生心理指导中心设立“心理热线”和心理咨询预约电话,便于对发出危机求救的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工作人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生工作部(处)等有关部门和领导。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派人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学院可以先将学生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六、跟踪管理
1.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以外,还应向所在学院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2.学生复学以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其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学生干部、心灵使者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上报的《学生心理健康月报表》中向大学生心理指导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3.大学生心理指导中心要根据学院提供的情况,以个别咨询或预约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学院。
4.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关心,应安排心灵使者、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大学生心理指导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关注。
七、工作制度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大学生心理指导中心应对心理咨询的老师、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辅导员、班级心灵使者和学生骨干实行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学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大学生心理指导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院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大学生心理指导中心备案。
3)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由大学生心理指导中心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4)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八、其他事项
1.本办法由大学生心理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